Saturday, June 09, 2007

誰來解讀基本法

華叔在蘋果的文章原文 (司 徒 華 前 基 本 法 草 委 )

吳 邦 國 引 用 鄧 小 平 的 說 話 , 這 些 話 是 立 了 法 的 法 律 嗎 ? 他 可 記 得 , 鄧 小 平 被 打 倒 時 曾 說 「 永 不 翻 案 」 ; 復 出 後 曾 說 , 「 天 塌 下 來 , 有 胡 耀 邦趙 紫 陽 這 兩 隻 手 臂 撐 住 」 ; 起 草 《 基 本 法 》 時 曾 說 , 「 假 如 『 五 十 年 不 變 』 不 夠 , 可 以 再 加 多 五 十 年 」 。 這 些 話 , 會 引 用 嗎 ?

吳 邦 國 說 : 「 中 央 授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多 少 權 ,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有 多 少 權 。 」 《基 本 法 第 二 條 》 說 : 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,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、 立 法 權 、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。 」 已 經 授 予 的 , 能 夠 不 通 過 修 改 《 基 本 法 》 , 便 可 隨 時 任 意 收 回 嗎 ? 即 使 簽 了 一 張 簡 單 的 租 約 , 也 不 能 隨 時 收 回 物 業 或 任 意 加 租 的 , 何 況 是 已 在 聯 合 國 登 記 並 得 到 國 際 承 認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?

吳 邦 國 還 提 到 「 行 政 主 導 」 、 「 三 權 分 立 」 和 「 剩 餘 權 力 」 。 這 三 個 名 詞 十 二 個 字 , 《 基 本 法 》 都 沒 有 提 及 和 寫 上 的 。

在 《 基 本 法 》 中 ,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、 行 政 機 關 、 立 法 機 關 、 司 法 機 關 的 權 責 , 各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。 反 而 寫 上 了 ,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,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負 責 : 執 行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; 定 期 向 立 法 會 作 施 政 報 告 ; 答 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; 徵 稅 和 公 共 開 支 須 經 立 法 會 批 准 。 」 ( 《 第 六 十 四 條 》 ) 以 及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。 」 ( 《 第 十 九 條 》 ) 且 不 管 什 麼 「 行 政 主 導 」 、 「 三 權 分 立 」 和 「 剩 餘 權 力 」 , 總 之 , 一 切 都 要 按 《 基 本 法 》 這 個 本 子 去 辦 。

目 前 , 有 哪 些 是 違 背 這 本 子 的 呢 ? 請 吳 邦 國 讀 一 讀 《 基 本 法 》 ! 讀 一 次 , 是 未 能 領 會 和 記 得 的 , 要 手 頭 上 有 一 本 , 不 時 去 讀 去 思 考 。

筆者唯一想到的只有:華叔安息後,誰還可以說這樣的話?六四記念還會有人來聚集嗎?過往的堅持都是他老人家特別重點的堅持下去,唉!後繼如何?